(2017)浙0803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芦伟平、金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伟平,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651号申请执行人芦伟平,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金斌,男,1983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芦伟平与金斌(2017)浙0803执6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31000元及利息,已履行0元,未履行31000元及其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