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5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包日悦与孙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日悦,孙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5062号原告:包日悦,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孙坚,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日悦与被告孙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包日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包日悦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