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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5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包日悦与孙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日悦,孙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5062号原告:包日悦,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孙坚,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日悦与被告孙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包日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包日悦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