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口信用社与应利明、詹水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口信用社,应利明,詹水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035号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口信用社,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负责人:叶跃泉,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建雄,男,系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口信用社职员,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应利明,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詹水玉,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口信用社与被告应利明、詹水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应利明、詹水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口信用社以被告应利明、詹水玉已归还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被告应利明、詹水玉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口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应利明、詹水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675元,减半收取计3337.5元,由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口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苏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虞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