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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2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胡修林、陈采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修林,陈采河,陈开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2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胡修林,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暂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采河,男,汉族,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被执行人:陈开河,男,汉族,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申请执行人胡修林与被执行人陈采河、陈开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胡修林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庆东代理审判员  谢 礼代理审判员  王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