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献县创信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盐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创信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盐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688号申请执行人:献县创信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献县十五级乡大董庄。经营者:李二小。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盐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升桥东路2-6号B4幢08号。法定代表人:向鑫。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32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26.8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盐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26.87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