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先锋与王光普、谢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锋,王光普,谢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096号原告:李先锋,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静,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启,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王光普,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谢晓萍,女,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普,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被告谢晓萍丈夫。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李先锋诉被告王光普、谢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李先锋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先锋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4592元,由原告李先锋负担。审判员 董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