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民终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汝敏、尹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汝敏,尹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3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汝敏,女,1987年7月8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东旭,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绪,男,生于1959年7月17日,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系上诉人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静,女,生于1971年6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会平,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汝敏因与被上诉人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汝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邦跃审判员  张艳霞审判员  胡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