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冯显生与钟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显生,钟爱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3383号原告冯显生。被告钟爱文。原告冯显生诉被告钟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和拖欠借款逾期所产生的相应的罚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因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一致同意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出现的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显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楚烁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