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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纯恩诉张纯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纯恩,张纯川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3066号原告:张纯恩,男,195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张纯川,男,53周岁,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市。原告张纯恩与被告张纯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纯恩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纯恩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中洋审 判 员  刘 巍人民陪审员  肖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温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