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范某与任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任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5民初115号原告:范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被告:任某。原告范某与被告任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工资款1328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雇请原告在其工地从事建筑工作;工程结束后2013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份,合计欠工资132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工资。被告任某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2013年5月26日,被告任某向原告出具的欠条2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13280元。本院经审核后认为,该2份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13280元的事实,对该2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被告雇请原告在其工地从事建筑工作;工程结束后2013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份,合计欠工资132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工资,为此引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任某向原告范某出具的2份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属有效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13280元工资款的义务。被告超出合理期限,长期不履行给付工资款的义务,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提出的请求被告偿还工资款1328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赔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某向原告范某偿还工资款132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并从2013年6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赔违约损失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2元,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赟审 判 员 黎 波人民陪审员 向裕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柳时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