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家源、柯加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源,柯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943号申请执行人李家源,男,汉族,1960年7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柯加明,男,汉族,1959年4月生,住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2民初11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柯加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柯加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柯加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柯加明银行存款4264元至本院执行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学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