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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99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丽,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丽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杨丽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嘉陵支路双碑贸易有限公司某烟摊处,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放于烟柜内的现金4610元盗走。2017年7月5日,被告人杨丽在沙坪坝区井口某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杨丽退赔了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2700元。审理中,被告人杨丽向本院缴纳了暂保款1910元用于赔偿被害人王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丽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丽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丽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杨丽退赔的经济损失191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王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