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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骆鹏、王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鹏,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97号申请人:骆鹏,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被申请人:王洋,男,199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骆鹏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采取保全措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颉永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