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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沈伟诉被告郭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伟,郭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3民初1161号原告:沈伟,男,1979年11月14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泾县。被告:郭杰,男,1978年10月31日生,汉族,泾县日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泾县。原告沈伟诉被告郭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伟,被告郭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郭杰赔偿经济损失32061.0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6年9月16日22时许,沈伟和其朋友在泾县泾川镇皇庭娱乐会所壹号包厢唱歌结束后签单,郭杰来到壹号包厢找沈伟。沈伟便去了郭杰的办公室。沈伟刚进办公室,郭杰在沈伟背后持刀砍沈伟,致沈伟头部、腹部、右手背多处受伤,后沈伟跑回壹号包厢。沈伟朋友见状报警。故沈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杰赔偿经济损失合计32061.03元(医疗费7043.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营养费2610元、护理费6498元、误工费116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郭杰辩称:1、沈伟在服刑前长期带人到其经营的皇庭娱乐会所砸东西,这次服务员打电话给其,说沈伟唱歌后没有付现金,只是签单。其到了皇庭娱乐会所后,就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防身。其来到沈伟所在的壹号包厢,想和他把我们之间的事情讲清楚,所以其就说对沈伟说:“你怎么讲”。沈伟说出去讲,并用手圈着其脖子让其出去说。双方就出去了,到了其办公室。进了办公室后,沈伟又开始说自己在皇庭娱乐会所有50%股份的事情,所以其就不想和他谈了,觉得自己已经被沈伟逼到极限了,就拿刀砍了沈伟。2、沈伟诉请的费用过高,劳动合同和误工证明是虚假的,沈伟根本没有在泾县金典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上班。泾县金典广告装饰有限的负责人系沈伟的嫂子。沈伟围绕自己的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郭杰未举证。对沈伟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以及法庭依职权调取的吴静、施飞燕、章芳的询问笔录、领条和收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沈伟提供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泾县金典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上述证据因没有其他工资发放证明等佐证,故沈伟以此证明其误工费应按照4000元/月的标准计算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2、沈伟和郭杰的询问笔录,双方当事人对关于郭杰持刀伤害沈伟的经过的陈述基本一致,故该两份笔录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6日晚,沈伟和几个朋友吃完饭后,一同前往郭杰经营的皇庭娱乐会所壹号包房唱歌。沈伟因认为自己持有皇庭娱乐会所50%的股份,所以其没有付现金结账,而是在吧台以签单的方式结账。吧台服务员便电话告知郭杰此事,郭杰便从家来到皇庭娱乐会所。郭杰到了皇庭娱乐会所后,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放在身上后来到沈伟唱歌的包房。因双方之前存有债务和股权纠纷一直未解决,郭杰到包房后便问沈伟:“你怎么讲”,沈伟觉得不想当自己的朋友面说,所以双方到了郭杰在皇庭娱乐会所的办公室。到了办公室后,郭杰用之前携带的菜刀向沈伟乱舞,致沈伟受伤。沈伟从办公室向壹号包房跑,郭杰拿着菜刀跟着后面追到壹号包房。后他人报警,出警民警将双方带至派出所。沈伟受伤后前往泾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10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1、右手砍伤:示指伸肌肌腱完全断裂,第2指伸肌腱部分断裂;2、全身多处刀砍伤。出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载明:1、建议休息2个月;2、加强护理;3、定期我科复查……。沈伟共计花费医疗费7043.03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沈伟因被郭杰持刀挥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沈伟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7043.0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27天×30元/天);3、营养费810元(27天×30元/天),根据沈伟的伤情本院酌定营养期为住院期间;4、护理费4218元(37天×114元/天),根据疾病诊断证明书载明的加强护理及沈伟的具体伤情,本院酌定护理期为37天;5、误工费6960元(87天×80元/天),根据疾病诊断证明书载明出院后休息2个月,本院确定休息期为87天。根据沈伟提供的劳动合同表明,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沈伟于2016年2月5日被行政拘留后被刑事处罚,直到2016年9月14日才刑满释放,而本次纠纷发生在2016年9月16日,而且沈伟也没有提供工资发放的原始会计凭证等佐证其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认为沈伟没有完成其关于误工费的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考虑到沈伟系城镇居民,误工收入应当按照上一年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元/天的标准计算;6、交通费酌定为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合计20241.03元。郭杰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伤害沈伟,致沈伟受伤,具有明显的过错。郭杰认为其伤人的起因是沈伟在其经营的皇庭娱乐会所唱歌消费没有付现金而是签单的形式不妥,同时双方之前的债务和股权等纠纷积累的矛盾所致,但上述纠纷郭杰可以采取其他合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应用刀伤人。且郭杰并无证据证明沈伟对本案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郭杰需向沈伟承担上述经济损失20241.03元全部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杰向原告沈伟支付赔偿款20241.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沈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伟负担148元,被告郭杰负担1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艳洁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