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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卢陈、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卢陈,贺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03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负责人:都基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东祚,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员工。被告:卢陈。被告:贺伟。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告卢陈、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35元,退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10元。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丽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