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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韩健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健,邹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268号申请执行人韩健,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邹杰,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韩健与被执行人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6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邹杰于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前向原告韩健支付借款本金二十万元。二、被告邹杰如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则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韩健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健负担(已交纳)。权利人韩健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邹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邹杰名下的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档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邹杰名下无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邹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韩健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邹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健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32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