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维钧与闵晶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钧,闵晶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868号原告:王维钧,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榴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闵晶晶,女,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王维钧与被告闵晶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维钧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钧自愿撤回对被告闵晶晶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钧撤诉。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原告王维钧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