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4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稳贤、姚日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姚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汉族,文盲,无业,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姚日华,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宜丰县,现住宜丰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姚日华(2016)赣0924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648524万元。被执行人姚日华未履行,且被看守所羁押。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