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4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肖竹英与叶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竹英,叶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1民初14354号原告:肖竹英,女,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萧俊杰,广东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光,广东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江,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肖竹英与被告叶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竹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萧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竹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1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其小女儿被烫伤需要医疗费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在2014年7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方式为分期按月归还,每月至少还2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10月30日起,两年内还清。被告又于2014年7月30日向原告续借20000元。被告以投资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6000元,2015年3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方式为从2015年7月1日起每月至少返还2000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3月29日起,两年内还清。上述借款共计211000元,借款期限到后,被告没有归还本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叶江没有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状或者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肖竹英主张其与被告叶江是朋友关系,叶江以女儿被烫伤为由于2014年7月28日、2014年7月30日向肖竹英借款35000元、20000元;以投资生意为由,于2015年3月29日再次向肖竹英借款156000元;提交两张《借条》佐证。以叶江的身份证复印件为记载载体的《借条》中约定,叶江向肖竹英借款现金35000元,分期按月支付,每月至少返还2000元,从2014年10月30日起还,两年内还清;收款人处签有“叶江”并捺印,日期为2014年7月28日;加载内容为,今续借20000元,另外续借,卡上的钱以汇款条为据,账号62×××73;落款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另一《借条》中记载,叶江因投资生意向肖竹英借款156000元,按月返还,从2015年7月1日起每月至少返还2000元,利息按银行3.4‰结算,并约定两年内还清本金;借款人处签有“叶江”及按捺,身份证号码:,日期为2015年3月29日。肖竹英主张款项分别以转账及现金方式支付给叶江,借条上的签名均为叶江所签,金额及签名上的按捺均为叶江所按;叶江借款后,至今没有归还任何本金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借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叶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及质证的诉讼权利,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关于《借条》中加载的没有叶江签名确认的内容。因加载内容涉及的金额上有叶江的按捺;且上面记载的汇款借款约定及银行卡账号可以与期后的转账借款行为及账号相对应,叶江也已就肖竹英的转账行为签下《借条》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加载内容亦为借款金额予以确认。原告肖竹英提供的两张《借条》明确记载了案涉借款的金额、期限、利息,且有被告叶江的签名及按捺,可以证明肖竹英与叶江之间成立了借贷关系;案涉借款均已到期,叶江未举证证明其曾偿还过肖竹英本金及利息,因此原告肖竹英要求被告叶江偿还借款本金211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肖竹英偿还借款21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3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子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艳霜李健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