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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高娜娜与姚玉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娜娜,姚玉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512号原告:高娜娜,女,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告:姚玉辉,男,199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德州)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号。原告高娜娜与被告姚玉辉、人保德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本案因原告需要鉴定,无法确定损失数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朱孟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