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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侯在生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在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2民初1623号原告侯在生,男,汉族,1962年9月8日出生,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苏家作乡侯卜昌村三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军,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中和,男,汉族,1984年7月15日出生,住博爱县金城乡西良仕村环村西路**号。案由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339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庞中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侯在生工资款33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元,由被告庞中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毕琼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