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龙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龙山,张美玲,张敏,臧素敏,孙光华,李瑞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370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被申请人:王龙山,男,197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张美玲,女,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张敏,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臧素敏,女,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孙光华,男,196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李瑞华,女,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龙山、张美玲、张敏、臧素敏、孙光华、李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41267.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龙山、张美玲、张敏、臧素敏、孙光华、李瑞华的银行存款341267.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227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开始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谭春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