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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民初17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XXX、朱源平与彭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朱源平,彭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713号之一申请人:XXX,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人:朱源平(系XXX之夫),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申请人:彭光强,男,汉族,娄底市人,住娄底市娄星区。申请人XXX、朱源平与被申请人彭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XXX、朱源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彭光强财产90万元,并以XXX所有的车牌号为湘K×××××丰田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X、朱源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XXX所有的车牌号为湘K×××××丰田牌小型轿车;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彭光强财产9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XXX、朱源平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秦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