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初17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XXX、朱源平与彭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朱源平,彭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713号之一申请人:XXX,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人:朱源平(系XXX之夫),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申请人:彭光强,男,汉族,娄底市人,住娄底市娄星区。申请人XXX、朱源平与被申请人彭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XXX、朱源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彭光强财产90万元,并以XXX所有的车牌号为湘K×××××丰田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X、朱源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XXX所有的车牌号为湘K×××××丰田牌小型轿车;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彭光强财产9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XXX、朱源平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秦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