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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爱国与陶福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爱国,陶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周爱国,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陶福明,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执行人周爱国与被执行人陶福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陶福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陶福明至今未予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随即限制了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下落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传唤到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的执行和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线索,可以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10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0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3000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红审 判 员  游献伟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