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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民辖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龙凤、云南中云物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龙凤,云南中云物流有限公司,云南科维生物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辖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龙凤,女,195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中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栗园。法定代表人:卢开荣,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云南科维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坝洒国营农场八队。法定代表人:尚云静,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陈龙凤因与云南中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云公司)、云南科维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维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2532民初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陈龙凤上诉称,上诉人与中云公司、科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己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2016)桂0102民初4530号立案受理。该案的诉求是科维公司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同时中云公司按照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审理范围包括本案的审理内容。该案受理时间早于本案,依法应将本案移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且本案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处理,与中云公司的诉权并无冲突,亦未剥夺其诉权。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处理。中云公司及科维公司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云公司根据其出具的《担保书》提起保证合同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该《保证书》,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证书》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在本案立案之前,已在先立案的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2民初4530号,陈龙凤与中云公司、科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龙凤在提起借款合同之诉的同时,亦根据中云公司出具的上述《担保书》,提起了保证合同之诉,请求法院判令中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主张的法律关系也是基于同一《保证书》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两案保证合同之诉,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相同,且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已先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上诉人陈龙凤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2532民初186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玉琼审判员  何为芬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丁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