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沈振华与赵瑞红、赵太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振华,赵瑞红,赵太海,闫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1029民初357号原告:沈振华,男,1990年2月9日生,汉族,河津市人,现住河津市。被告:赵瑞红,女,1996年11月3日生,汉族,现住乡宁县。被告:赵太海,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系赵瑞红父亲,现住乡宁县。被告:闫翠强,女,1968年6月9日生,汉族,系赵瑞红母亲,现住乡宁县。原告沈振华与被告赵瑞红、赵太海、闫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沈振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振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沈振华负担。审判长樊鹏飞审判员韩建民人民陪审员刘启龙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师武勇书记员闫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