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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行审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台山市林业局与伍尧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山市林业局,台山市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林罚责通字,伍尧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04行审281号申请执行人:台山市林业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法定代表人:黄新强,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航、吕时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伍尧深,住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申请执行人台山市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林罚责通字〔2016〕第12号《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伍尧深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台山市大江镇五星村委会上冲茶场岗地一带挖泥推土搭建养鸡棚,在台山市大江镇麦巷村委会三仙坑一带搭建临时房屋,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台山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伍尧深作出行政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伍尧深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经催告,仍未按该决定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山市林业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山市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台林罚责通字〔2016〕第12号《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银顺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凤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