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邓海峰与被告开原宏利针织有限服饰有限公司、马立有、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海峰,开原宏利针织有限服饰有限公司,马立有,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982号原告:邓海峰,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被告:开原宏利针织有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开原工业区五金建材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马立有。被告:马立有,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被告:刘洋,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海峰与被告开原宏利针织有限服饰有限公司、马立有、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海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海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邓海峰负担。审 判 长 刘世宾审 判 员 高 琳人民陪审员 贾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宇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