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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巴东县丽佳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巴东县丽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23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中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3011478800B。法定代表人肖谨诚,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昌龙,系巴东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常务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黎宏山,系巴东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股长。被执行人巴东县丽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谭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5683277941。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巴东县丽佳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时提供了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有关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巴东县丽佳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的巴国土资征字(2015)4号关于丽佳置业国际广场项目补缴土地出让金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及处理合法。被执行人巴东县丽佳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巴国土资征字(2015)4号关于丽佳置业国际广场项目补缴土地出让金决定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巴国土资征字(2015)4号关于丽佳置业国际广场项目补缴土地出让金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世敏审判员  罗桂香审判员  覃方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