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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侃、罗海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侃,罗海青,罗伟坚,刘雄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1569号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X18332804Q,住所地:信宜市新里开发区二区五单元。法定代表人:邓国全,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宏强,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住信宜市,系原告的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侃,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罗海青,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罗伟坚,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刘雄艺,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住信宜市。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侃、罗海青、罗伟坚、刘雄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甘青松审判员  陈 良审判员  陈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世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