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景成生油馅料食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仟喜饼店、李健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景成生油馅料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仟喜饼店,李健东,旷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853号之一原告:佛山市景成生油馅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陆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财,广东拓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仟喜饼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旷聪。被告:李健东,男,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旷聪,男,汉族,1988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佛山市景成生油馅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仟喜饼店、李健东、旷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景成生油馅料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26元,财产保全费441元,合计867元,由原告佛山市景成生油馅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佛山市景成生油馅料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52元,原告可于本裁定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回案件受理费426元)。审判长 张必成审判员 霍沛莹审判员 高慧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海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