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8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严小明与周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小明,周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8民初1277号原告严小明,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户籍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现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翟瑜,女,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涛,男,汉族,1987年8月13日出生,住息县。原告严小明与被告周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小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翟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原告安排车辆将被告申通快件由义乌运往广州。被告于2015年8月10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该项事实,并明确表示尚欠原告运费15900元。之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返还原告2000元,剩余13900元至今未还。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却无故推诿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39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周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严小明在车队从事汽车运输业务,被告周涛系快递业务经营者。2014年起,原、被告双方开始发生业务往来。2015年8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需支付原告运费款15900元。被告周涛于2015年8月10日给原告严小明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严小明运费壹万伍仟玖佰圆整(15900),按排从义乌运申通快件到广州(2015年3月16号,赣D×××××,赣D×××××,3月18日,赣D×××××)今欠人:周涛手机“186617335812015年8月10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周涛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小明款2000元。现因被告一直未能支付下欠运费1390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庭审中,原告举证有:1、原告的身份证。2、被告周涛于2015年8月10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未举证。以上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附卷证明。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民事行为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确认并要求被告为其运送快件,双方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运输活动完成后,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结算,被告在结算后给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合法有效,原告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严小明运费款13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48元,由被告周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新华人民陪审员 夏守国人民陪审员 付青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