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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符爱婷、郭胃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爱婷,郭胃娥,邱汉元,邱欣星,邱辉建,邱雅欣,李运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607号申请人符爱婷(系被害人之妻),汉族,1985年7月23日生,蓝山县人,住蓝山县。申请人郭胃娥(系被害人之母),汉族,1954年11月8日生,蓝山县。申请人邱汉元(系被害人之父),汉族,1985年7月23日生,蓝山县人,住蓝山县。申请人邱欣星(系被害人之女),汉族,2005年9月5日生,蓝山县人,住蓝山县。申请人邱辉建(系被害人之子),汉族,2007年5月23日生,蓝山县人,住蓝山县。申请人邱雅欣(系被害人之女),汉族,2015年5月20日生,蓝山县人,住蓝山县。被执行人李运雄,男,汉族,1982年12月3日生,湖南耒阳人,住湖南蓝山县。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符爱婷、郭胃娥、邱汉元、邱欣星、邱辉建、邱雅欣与被执行人李运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湘11刑终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运雄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刚刑满释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刑终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刘圆格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