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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玉粉与郑铮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粉,郑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746号申请人:马玉粉,女,汉族,生于1965年7月11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郑铮,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9日,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81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现被执行人还款6万元,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7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