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余某与芮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芮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873号原告:余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洪军,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芮某,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954233171R。负责人:毛寄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芮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爱群人民陪审员 白 云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发全附:(2017)皖1204民初187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