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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特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锦领、杨印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锦领,杨印妹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特65号申请人:张锦领,男,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志,天津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印妹,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杨印妹之夫。申请人张锦领与被申请人杨印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锦领称:请求依法撤销天津仲裁委员会[2016]津仲字第0487号裁决,申请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张锦领与被申请人杨印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违反了仲裁自愿原则;仲裁庭在审理该仲裁案件中未通知中介机构到庭;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系因被申请人杨印妹的原因所致。杨印妹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9日,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津仲字第0487号裁决,裁决结果:(一)被申请人(张锦领)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返还申请人(杨印妹)双倍定金120000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赔偿申请人律师费8000元。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锦领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天津仲裁委员会[2016]津仲字第0487号裁决。因天津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该仲裁案件过程中,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以及《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申请人张锦领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其要求撤销天津仲裁委员会[2016]津仲裁字第0478号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锦领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张锦领负担。审 判 长  王振英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景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