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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与徐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徐晓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7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住所地:临川区上顿渡镇桥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05790401R。负责人孙明,行长。被告徐晓玲,女,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赣东大道672号城市,2017年5月24日,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诉被告徐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4元减半收取2157元、财产保全费1525元,合计人民币368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军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