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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5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庞红杨陈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庞红杨,陈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57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负责人:罗红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女,系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一维,男,系该支行员工。被告:庞红杨,女,汉族,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容,女,汉族,1969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被告庞红杨、陈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