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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民终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旋与薛华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旋,薛华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民终8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旋,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华康,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峨蔓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有卿,男,住海南省儋州市峨蔓镇。上诉人李旋因与被上诉人薛华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琼970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旋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91元,减半收取1145.5元,由上诉人李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慧明审判员  王柱进审判员  龙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路仪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