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守瑶、魏光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守瑶,魏光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83号申请执行人唐守瑶,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魏光义,男,成年人,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唐守瑶与魏光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