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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4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林传干、李学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传干,李学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739号申请执行人林传干,男,1956年2月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李学正,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2166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传干与被执行人李学正(2017)浙1081执4739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学正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学正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横山西山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温集用(1999)第25-47**号】,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佳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荣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