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0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0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84年5月20日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王某依据已生效的淳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30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元,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已将全部案件义务向申请人履行完毕,申请人已实际领取并自愿放弃本案迟延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7)陕0430执恢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