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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民终字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延宝与李贵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宝,李贵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字7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宝,男,1968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禄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贵明,男,1986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禄丰县。上诉人延宝因与被上诉人李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6)云2331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延宝提出其已息诉服判,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延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延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延宝负担,退还延宝300.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崇芳审判员  孙 明审判员  李晓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贻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