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平与被告高玉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平,高玉杰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995号原告:刘金平,女,1971年9月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高玉杰,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平与被告高玉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家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大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