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2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平与被告高玉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平,高玉杰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995号原告:刘金平,女,1971年9月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高玉杰,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平与被告高玉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家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大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