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40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岳阳亚龙粮油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葛生华、刘迎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亚龙粮油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葛生华,刘迎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4096-1号申请人:岳阳亚龙粮油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xx。法定代表人:张瑛祠。被申请人:葛生华,男,xx被申请人:刘迎红,女,xx申请人岳阳亚龙粮油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葛生华、刘迎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岳阳亚龙粮油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租金(自2015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已拖欠租金2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万元及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腾退其占用的旭园北路30号院内1050㎡车间;4、判令被告刘迎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由被告承担本安全部诉讼费用。申请人岳阳亚龙粮油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葛生华、刘迎红所有的坐落于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办杨树塘会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xx)的征收补偿款3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葛生华、刘迎红所有的坐落于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办杨树塘会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xx)的征收补偿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岳阳亚龙粮油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正亚审判员 胡 波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