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小玲与湖南省全底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玲,湖南省全底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116号申请执行人朱小玲,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被执行人湖南省全底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2#栋612号。法定代表人:陈俊安。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劳人仲案字(2017)第2083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全底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省全底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全底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6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516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万兵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