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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樊某1、刘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樊某1,刘某,张某2,姜某,樊某2,杨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969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区平双公路松山区交通局西侧。负责人:王立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敏,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某1,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某,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2,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土家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姜某,男,1972年6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某2,女,1989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杨某,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与被告樊某1、刘某、张某2、姜某、樊某2、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272元,减半收取6636元,公告送达费400元,由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负担。审判长  朱国林审判员  林立楠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