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民终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民上诉人肖玉林因与被上诉人董占亚、原审第三人佳木斯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玉林,董占亚,佳木斯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终3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玉林,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占亚,男,1953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山,男,195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原审第三人:佳木斯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镇北社区。法定代表人:刘毅,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金玲,女,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肖玉林因与被上诉人董占亚、原审第三人佳木斯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玉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补办或提交合法的委托代理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玉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733元,减半收取9866.50元,由上诉人肖玉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广武审判员 刘银冰审判员 高明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