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平虎、张永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824执458号孙平虎、张永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平虎与被执行人张永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申请人孙平虎共收到被执行人张永康案件款7580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建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