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执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和义与被执行人万治优、牛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和义,牛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和义,女,1966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牛艳(系被执行人万治优之妻,),女,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教师,现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和义与被执行人万治优、牛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31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万治优、牛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治优、牛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万和义偿还贷款140000元本金及利息,月利率为20‰,其中10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其中4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3月24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二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795元,执行费2706元。牛艳负担诉讼保全费1320元。但被执行人万治优、牛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在审理中,2016年8月12日,本院作出(2016)陕0831民初696-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牛艳在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中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牛艳在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中的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牛艳在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中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玉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明 关注公众号“”